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19.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19. 19.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亲属等进行会商,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并征求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意见,形成会商结论。 经会商认为本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危险状态已消除,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在三日内领回未成…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