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16.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16. 16.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未成年人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