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6.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6. 6. 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