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 五、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 五、 五、 规范和管理 (十二)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十三)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 (十四)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五)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 (十七)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 (十八)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有序推进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