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 四、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 四、 四、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九)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 (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也可以选择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十一) 有关部门要将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八)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