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四十六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