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

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的;

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

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

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

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