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四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