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代理律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