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 辩护律师因法定情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 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 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