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