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 (十二)
(十二) 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公证机构与用证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企业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疑义信息快速校核机制,公证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提供部门反馈、校核;在校核期间,如申请人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按程序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申请人自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