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 (七)

(七) 均衡配置服务资源。加强对偏远地区、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对口帮扶,引导县域公证机构进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通过视频公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等方式,实现群众申办公证“就近办”。科学制定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积极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协议内容,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