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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中文本)(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暂停或终止实施本备忘录

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违反《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或不履行本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上合组织成员国和上合组织可在外长理事会建议下通过元首理事会决议,据此暂停或终止实施本备忘录。本组织秘书处在相关决议作出后15日内将决议内容书面通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本备忘录自本组织秘书处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发出书面通知30日后暂停实施或失效。

如本备忘录暂停实施,上合组织成员国和上合组织可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请求,在外长理事会建议下通过元首理事会决议,据此恢复实施本备忘录。本组织秘书处在相关决议作出后15日内将决议内容书面通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本备忘录自本组织秘书处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发出书面通知30日后恢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