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对提出的批评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批评教育;
对提出的表扬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表扬奖励;
对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廉政监察员进行核查处理;
对反映的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等方面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移送案件承办部门、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