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24年) 9. 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 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三十)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24年) (三十) 9. 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 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三十)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重新审查的要求,改变原决定从而作出错误决定,前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司法责任。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