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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0日内,将2001年3月修改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传真至我会财务会计部和人身保险监管部;季后15日内按我会有关保险监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方式的要求,向我会报送完整的保险监管季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