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
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