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中文本)(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大会

(一)缔约方应设大会。

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出席大会,该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以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为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或者系市场经济转型期国家的缔约方的代表团参会提供便利。

(一)大会应处理与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有关的事项。

大会应履行第十五条指派给它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

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

(一)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

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以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

大会应由总干事召集,如无例外情况,应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同时同地举行。

大会应努力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并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包括召集特别会议、法定人数的要求,以及按本条约的规定,作出各类决定所需的多数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