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