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