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