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条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