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督促职责,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就辖区法院未及时签收并办理、未及时确认办结情况进行督办。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对辖区法院事项委托办理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