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执行事项委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事项委托由受托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按一定比例折合为执行实施案件计入执行人员工作量并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