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条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委托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必要文书,受托法院无法办理的,应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未经沟通,受托法院不得直接退回该委托。委托法院应于三日内通过系统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仍无法办理的,受托法院可说明原因后退回。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