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 四、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 四、 四、 棉纺细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必须有生产企业、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记,并只能销售给取得准购证的企业。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以订购配件形式,转手销售成台棉纺细纱机配件或将配件组装成台销售。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组装、销售棉纺细纱机配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