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 一、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 一、 一、 “十五”期间,国家继续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监督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继续对棉纺细纱机(含其变型产品,下同。变型产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认定)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棉纺细纱机以及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的购置实行准购证制度。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