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 九、

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