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四、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0年) 四、 四、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