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52.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52. 52. 中西医结合科 附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 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 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 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四、 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51.06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