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3. 52.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52.

52. 中西医结合科

附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 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 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 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四、 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51.06 目录 一、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