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