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