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年度报告质量,确保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现将2003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会计法》等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若保险公司的资金委托集团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集中投资,则应当将集团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资资产反映到本公司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中,并在报表附注中按受托…
三、
各公司应在《关于做好2002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138号)所附的资产负债表表样中“减:投资风险准备”栏下增设“长期基金投资”项目,用来…
四、
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编报要求编制年度报告,人寿再保险公司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编报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五、
各公司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年报的电子文…
六、
各公司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
七、
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境外标准编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在公开披露的同时,将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抄送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八、
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年度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九、
在年报报送前,公司董事会已经提出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十、
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