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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 三、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 四、 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尽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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