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 一、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二)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 (二) 一、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二) 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到2002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到2004年底前,县级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