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2002年) (五)

(五) 坚持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坚持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不能验收扫盲工作;未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不能验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各地要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已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国家教育督导团要继续加强对扫盲工作的过程性督导,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的县(市、区),经抽查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