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辱骂、殴打当事人;

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