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辱骂、殴打当事人;
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辱骂、殴打当事人;
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