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