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