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