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