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