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原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保证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检测项目、参数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六条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担任。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质量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