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