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