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企业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格式见附件3)。监理企业应在收到注销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报省级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从业登记注销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
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从业登记注销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