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2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