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