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