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